方欢律师,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,方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,专业水平出类拔萃,执业期间承办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,方律师实务经验丰富,特别擅长于婚姻家庭、刑事辩护、民间借贷、买卖合同、交通事故、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方欢律师
手机号码:18897928144
执业证号:13604201911147507
执业律所: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九江市修水县秀水大道南桥花苑一栋3单元
立协议人:洪某,身份证号码:XXXXXXXXXXXXXXXXXX。
朱某,身份证号码:XXXXXXXXXXXXXXXXXX。
罗一,身份证号码:XXXXXXXXXXXXXXXXXX。
洪某,身份证号码:XXXXXXXXXXXXXXXXXX。
罗二,身份证号码:XXXXXXXXXXXXXXXXXX。
罗三,身份证号码:XXXXXXXXXXXXXXXXXX。
洪某与罗某为夫妻关系,共生育四子一女,分别是朱某、罗一、洪某、罗二、罗三;罗某于1984年12月亡故。洪某有自有的址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南坑548号(土地使用证号为铜文国用XX号,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东字第XX号)的房产壹处及家庭成员积攒的现金人民币陆万元。现洪某考虑年事已高,子女已成家立业,为了方便生活,结合家庭实际情况。在立协议人的母亲洪某的主持下,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,自愿达成如下协议,以资各方遵守:
一、址在东山县铜陵镇苏峰南坑XX号的房产壹处分归朱某所有。
二、罗一、洪某、罗二、罗三各分得现金人民币壹万五千元。
三、朱某、罗一、洪某、罗二、罗三应当尽共同赡养母亲洪赛银的义务。
四、本协议经各立协议人签名之日时生效。
五、本协议一式七份,各协议人各执一份,xx律师事务所及房地产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
主持人:
协议人:
签订时间:20XX年XX月XX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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